成都绵实外国语学校 青少年法治宣传材料

发表时间:2018-03-24 15:19

成都绵实外国语学校

青少年法治宣传材料

一、引入问题
1、依法治国
1)、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中共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3)、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
4)、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
2、法治&人治区分
其差别实质上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是人在法之上,还是人在法之下?如果有人,哪怕只有一个人在法律之上,那么这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而是一个人治社会;反之,如果所有人,特别是政府首脑,都在法律之下,没有人在法律之上,那么这就是一个法治社会,而不是一个人治社会。
3、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何为法律?
概念: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
内涵:古罗马西塞罗在其著作《法律篇》中将法律的内涵概括为“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如何理解这句话?
理解:它并不意味着法律还分为一般的法律和最高的法律,或者说法律之上还有其他“法律”的存在。而应理解成,如果法律真正是以人民的福祉为终极目的,那么只有强调法治,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利益。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念: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 刑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青少年学习法律的必要性
1、初级目的——明确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和利益,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切切实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正确行使权利,不滥用权利。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
假如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思想,不必担心受到禁止和压制;可以自由地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不必担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必担心受到威胁;可以自由地进行创造,不必担心受到约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担心家园受到入侵和破坏;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地做任何事情,不必担心受到诬陷和冤狱;而且,在这一切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
2、根本目的——锻造民主之砖、理性之瓦、培养法治之精神,为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打下根基。
2011年3月份开两会时,吴邦国对外宣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已经自然而然的成为法治国家?
答案是否定的,“徒法不足以自行”。
美国学者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遵守,在更深层次上乃是对法律所承载的价值理念的认可和向往。只有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心悦诚服,才能真正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在多元的社会,人类社会必须要遵守共同形成并认可的社会规则。一旦这种社会规则被打破,就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而法律规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它保障其他各种规则规范有序运行。一个法治社会最为基本的表现,就是公民遵守规则的程度。一个信仰法律的社会,必定是一个遵守规则的社会。Eg:被诟病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背后所折射出的,正是规则意识的缺失,折射出当下社会对法律信仰还存在一定的缺失。
在中国,人们通常以“好”、“不好”、“坏”这样的字眼去对一些事情做道德评判,“依法治国”要求通过立法尽量把它纳入法律的范畴,公民信仰法律、践行法律,将“好”、“不好”等道德式评价转变成“这是合法的”以及“这是非法的”法律评判。
三、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
前面说到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体的法律制度浩如烟海,在中学阶段无法系统全面学习。那么作为中学生,应该侧重学习哪些法律呢?
《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法》
1、《宪法》
每年的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对于国家在根本上和宏观上确定着控制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
一切国家权力均来源于宪法并受制于宪法,宪法不仅控制着整个国家权力,而且国家权力之组成部分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运行和展开,均需遵从宪法的最高价值和由这一最高价值所决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宪法至上”应成为法治之路的灵魂,如果没有宪法至上,也就无所谓宪政,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法治。
宪法对于法律
我国已建立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明确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认清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是关键,宪法的统帅作用将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宪法对于社会
法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除了需要司法机关依法裁决、公正裁决,也需要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举报。只有公众提升了宪法敬畏感,监督政府,督促政府,才能推动公权力在宪法和规则的框架内活动,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宪法对于每一个人
其实宪法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等。同样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比如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的义务,有受教育的义务、有服兵役的义务、有纳税的义务等等,这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由宪法直接规定的。这些都跟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可以说,宪法就在你我身边。
2、《刑法》
学习意义:区分违法&犯罪概念、明确在犯罪的时候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要素=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
违法概念: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队或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的种类:民事违法、刑事违法、行政违法
所以违法、犯罪二者不能等同,是包含关系。犯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17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无刑事责任阶段,14周岁以下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阶段为相对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阶段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付刑事责任。
由于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受损害的,未成年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量刑指导意见》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从世界范围来讲,近几年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都形成了儿童犯罪低龄化的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抑或是发展中国家,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都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突发性和随意性(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和鉴别能力,容易因一时冲动或寻求刺激犯罪);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畸形的物质消费欲望、盲目追求享乐,当无正当渠道时,容易通过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手段达成目的);团伙犯罪居多(三五成群共同作案,容易被社会闲散人员教唆、引诱,最后滑入犯罪的深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1)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2)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3)学校要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eg:现实生活中,有些学生热衷于上网、玩电子游戏、打扑克、甚至赌博,这些不良行为的满足,往往需要金钱作后盾,当他们向家长要钱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采取说谎甚至偷盗的方法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这些不良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得到预防和矫治,最终会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4)、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歧视。重在教育,而不是惩罚。教育者应本着“尊重”“平等”的原则,宽容未成年学生偶然的不良行为。
3)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具体而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分为四大板块:一、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eg:抚养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二、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三、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和思想上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四、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
四、热点问题
校园暴力:学龄期(7至18岁)青少年与同学之间发生的斗殴、性侵、敲诈财物等暴力行为。
校园暴力新闻事件
浙江 一女生被5名女孩围殴
事件:3月21日下午5点许,浙江省苍南县灵溪二中西路附近,5名女生先后对该中学女生施以打耳光、打头部、踢下身等暴力行为。受害女生一度跪在地上,后被拉起再次被打。
原因:不详
年龄:施暴者1人年满18岁,其余未成年
进展:昨日,新京报记者从苍南县委宣传部获悉,涉案多名女生1人因年满18岁,被处行政拘留,其余未满18岁的已接受教育并返校。
广西 20女生持械聚众斗殴
事件:3月20日,广西忻城县约20名女生手持钢管、西瓜刀等器械聚众斗殴。
原因:该事件系当地思练中学一女生在QQ空间上发表内容,引起另一女生的不满,从而双方进行争执谩骂,约定时间地点斗殴。
年龄:未通报
进展: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广西来宾市忻城县委宣传部获悉,该起械斗造成1女生头皮受轻微伤,参与者涉及当地思练中学11名在校女生,现已接受教育返校上课。
湖北 一女生被掌掴脚踹
事件:2月27日,网传视频显示,一女子在教室内向一学生模样女孩连打十来个耳光,并伴有多个脚踹动作。
原因:打人者罗某系当地河口镇中学辍学学生,和被打者兰某曾是同学,去年罗某休学。25日罗某听说兰某说其坏话,放学后在没有教师的教室质问殴打兰某。
年龄:罗某15岁,兰某14岁
进展:因罗某未满16周岁,2月28日,大悟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不予执行)并处罚200元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罗某的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湖南 一女生被6女孩围殴
事件:2月2日15时许,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临武三中七年级女生苏某被同班同学陈某及另外5名女生掀衣服1次,踢踹40次,扇耳光10次。
原因:苏某称,陈某嫉妒她“长得好看”,对其心生怨恨,且多次打骂她。
年龄:涉事双方多人均未满14周岁
进展:2月4日临武县公安局通报称,参与打人者及其家长已经向受害人家属道歉,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双方基本达成调处意见。
浙江 3男子打伤1男生
事件:今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汾口镇一施工工地上,一男学生叶某被要求跪在地上,江某等3男子将其围住,轮番对其进行掌掴、踢打,致该男生左耳受损严重。
原因:经警方调查,事情起因为叶某邀请女同学余某睿观看了一场电影,引起了江某的不满;江某与余某民、余某平对叶某实施了殴打。
年龄:受害人叶某16岁,打人的江某16岁,余某民17岁、余某平17岁
处理结果:三人均已被警方刑拘。
校园暴力产生原因:社会传媒对学生的影响(带有暴力倾向的故事、小说、游戏);学校注重考试教育,在德育教育方面存在盲区,法律意识淡薄;家庭道德教育环节方面缺失;
个人层面:不提倡大事化小的解决措施,容易导致二次施暴。也不提倡中学生直接与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中学生首要任务是要躲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发现自己正遭受暴力侵害正确处理方式:及时向学校、家庭、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侵害,也可向公安机关或政府部门报告。
学校层面:应对校园暴力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打校园暴力;加强管理,形成良好的校风校纪;普及法律教育,强化学生法律意识。
社会层面:加强对校园暴力的惩处和预防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近期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两部委先后就校园暴力这一事件发声,反映的是相关部门对此类现象开始重视。“我国目前对于校园暴力行为的惩戒确实较为宽松,出现问题往往在校园内部进行解决和处理。将来可能会对法律条文进行进一步明确。”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提出,检察机关要高度关注“校园暴力”问题,对这类事件中构成犯罪的在校学生,该惩治的必须坚决惩治,坚持宽严相济,形成司法震慑。同时要深化送法进校园活动,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治教育,引导他们知晓法律底线,树立守法意识,掌握法律保护手段,尽可能遏制“校园暴力”的发生。